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对突发性旅游重大事故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旅游业的实际,特制定
第二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旅行社接待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抢劫杀人、重大食物中毒等恶性事故;
(3)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处理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第六条 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第七条 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