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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3-08-17 09:51 字体:

 浙江省地震局省(部)级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科技信用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实效,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促进地震科技更好地为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浙江省科技厅和中国地震局有关科技项目管理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计划项目是:
 
 (一)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二)中国地震局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规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
 
 (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三)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
 
 (四)软科学研究计划;
 
 (五)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
 
 (六)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第四条  中国地震局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中国地震局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规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中国地震局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
 
 (一)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二)地震行业科研专项;
 
 (三)地震科技星火计划。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程序为: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项目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管理、项目验收(鉴定、评审)、成果登记、成果报奖。
 
 第六条  局科技处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局科技处根据省科技厅和中国地震局发布的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我局实际,分别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科研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工作。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及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申请者不得在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具备完成课题内容能力的课题组成员;
 
 (四)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项目责任人不能同时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计划。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文档。
 
 (一)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
 
 (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三)如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重大、重点项目,需提交具有资质单位提供的科技查新报告。
 
 (四)其他附件。
 
 (五)与局纪审处签订的“科研项目廉政责任承诺书”。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受理期
 
 按照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指定的时间受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受理程序
 
 (一)局科技处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二)局科技处组织局科技委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课题组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符合要求的由科技委进行推荐。
 
 (三)报局领导批准后,局科技处组织项目申报人,向省科技厅或中国地震局等主管部门进行网上及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和局属单位可参与外单位横向科研活动。如需以局名义参加的,参加单位和参加人员须书面报告局科技处并经批准,列入局科技项目管理;其他须到局科技处备案。外单位参加我局下属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需与该承担单位项目签订项目研究协议书,明确协作单位经费预算,并已列入项目预算,否则经费不予支出。
 
 第十三条  局科技处常年征集各类科技项目。局属各单位每年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至少1项,否则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省科技厅或中国地震局专家评审及行政批准立项后,由局科技处协同项目责任人与省科技厅或中国地震局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合同(或任务书)。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省(部)级项目主管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推荐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
 
 (一)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1.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鉴定、评审)所需的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单位相关部门的责任
 
 1.发财处
 
 审定项目经费预算中申报单位匹配的经费额度,并对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
 
 2.科技处
 
 (1)督促项目责任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省部级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2)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3)协助省部级科技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问题;
 
 (4)组织局科技委对项目结题进行初评审;
 
 (5)协助或组织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
 
 3.纪审处
 
 (1)负责与项目责任人签订“科研项目廉政责任承诺书”;
 
 (2)参与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
 
 (3)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项目责任人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需向局科技处递交项目实施承诺书,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
 
 项目责任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局科技处将对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局科技处上报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委托单位和承担单位双方协商,由项目委托单位做出中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
 
 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之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人与承担单位必须抓紧时间按合同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每年12月前须向局科技处递交项目年度执行进度报告,如有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局科技处报告。
 
 第二十条  局科技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与协调,每年必须对项目检查1至2次,检查形式分为书面报告或组织科技人员听取现场汇报,并对项目年度执行进度报告签署意见,并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2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合同计划要求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的,需在合同规定完成日前3月书面报告局科技处,说明原因;局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予以延期。项目责任人超过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结题之日1年,经局科技处通知后仍不提请项目验收的,暂停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年,并列入科技计划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对项目研究负总责;项目实施列入项目承担单位日常工作,项目实施情况列入项目承担单位年终绩效考核。
 
 以下情况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研究,追缴已拨付研究经费;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处罚。情况特别严重者(如玩忽职守、造假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局相关部门取消其聘任资格。
 
 (一)不按合同计划进度进行研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项目,且无延期申请的;或延期1次后仍未完成的;
 
 (二)因玩忽职守造成项目完不成的;
 
 (三)有造假行为者;
 
 (四)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局科技处组织初审,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
 
 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重大、重点项目由省科技厅科技行政部门负责验收。
 
 其他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省科技厅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由局科技处组织验收,省科技厅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抽查。
 
 中国地震局科技计划项目由中国地震局科技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或受中国地震局行政部门委托,由局科技处组织验收,中国地震局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抽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纸质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查新报告(重大项目、重点项目);
 
 (六)项目应用证明和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表);
 
 (八)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九)进一步组织研究或推广的内容和建议;
 
 (十)其他附件,包括发表的论文等;
 
 (十一)项目廉政责任承诺完成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廉政责任承诺完成情况;
 
 (五)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八条  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组,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未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结论记录在省、部级主管项目数据库中,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合同任务: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六)延期1年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一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1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验收情况通报制度及建立健全项目实施信用制度,对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项目信用登记。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的,按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验收费用
 
 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费用(含会议场租费、专家咨询费)按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支出,由验收组织单位统一管理,在验收时由验收主持单位统一发放。项目验收费用:重点和重大项目采用会议验收的,一般不超过8000元。其他项目采用函审验收方式的,验收费用一般不超过3000元;采用会议验收的,一般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  成果鉴定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如需组织成果鉴定的项目,可与验收同时提出申请。
 
 省科技计划项目:局科技处组织鉴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中国地震局科技计划项目:局科技处向中国地震局科技成果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经批准后,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成果鉴定,或受委托组织鉴定。
 
 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一)省部级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二)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科技项目。
 
 (二)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三)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除外);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六)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十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背景、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三)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七)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十一)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单位需向局科技处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技术资料以及草拟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经局科技处形式审查后将按照第三十五条进行成果鉴定。
 
 (一)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草拟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第四十条  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3种形式,3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1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能独立应用并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技部制订的格式颁发盖有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四十三条  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鉴定委员会专家技术咨询费,整个鉴定费用(含专家技术咨询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第四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和评价机构等在项目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过高过低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行政决策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者。
 
第六章  成果登记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计划及中国地震局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四十六条  局科技处负责成果登记工作,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应及时向局科技处申请科技成果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局科技处负责向省科技厅或中国地震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出具登记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十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十八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文本。各类成果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四十九条  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项目而未进行成果登记的,将不予申报各类科技奖。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厅或中国地震局成果管理部门录入到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国家科技成果网站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经成果评价后的科技成果随时可申请成果登记。
 
第七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五十三条  科技成果奖励:包括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局科技处负责组织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于当年12月底前经过成果登记批准的项目可申报下一年度的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
 
 (二)报奖受理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三)局科技处负责对报奖材料的初审与指导;
 
 (四)经公示及征询无异议后由局科技处组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评审结果报局领导批准后发文并颁发证书、奖金;
 
 (六)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委推荐申报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及省科学技术奖;
 
 (七)具体评审办法及奖励标准依照《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浙震发〔2001〕62号)和《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评审标准(试行)》(浙震发〔2001〕9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
 
 (一)于前一年12月底以前经省科技厅批准并通过验收、或获浙江省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已超过三年且成果内容没有变化的科技成果不能申报。
 
 (二)已获得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项目成果仍可申报。
 
 (三)受理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五十六条  科技成果获奖等级,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年终考核、晋升职称依据之一。获省部级奖的对项目主要完成人再进行奖励。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预算及控制
 
 (一)局属单位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局财务统一核算,符合项目预算和局财务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局各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局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处理。
 
 (二)申请项目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上报前报发展与财务处备案,如有自筹经费必须报发展与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
 
 (三)项目经上级部门批复后,应将项目协议(合同书)送发展与财务处作为核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有较大调整(超过10%)时,须按程序上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省科技厅项目经费还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工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间接费用。
 
 项目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中国地震局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省科技厅科技项目经费可列支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16%。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参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按实列支。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提代支。
 
 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根据国家和我省津补贴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五十九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十条  经费使用职责与权限
 
 (一)科技处
 
 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
 
 2.会同发展与财务处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会同发展与财务处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二)发财处
 
 1.会同科技处对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进行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位核算,专款专用;
 
 4.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三)纪审处
 
 1.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跟踪监督;
 
 2.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四)项目承担单位
 
 1.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2.监督项目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3.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五)项目责任人
 
 1.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项目研究经费决算。
 
 第六十一条  一次性任务经费支出及审批
 
 (一)3000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责任人审批;
 
 (二)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在项目责任人审批基础上,报承担单位负责人会审;
 
 (三)10000元至10万元需经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10万元以上需经局长审批。
 
 (五)禁止将一次性任务经费拆解支出报销。
 
 (六)不在预算范围的支出一般不予审批,确实和项目有关的,要提高一个审批档次。
 
 其它未涉及的按《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0〕382号)、《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地震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中震发财〔2006〕121号)、《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241号)及《浙江省地震局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其它省(部)级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要求提交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均不退还。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浙震发〔2008〕36号)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处、发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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